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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坚持说,我们不合法!

企业自认违法,是“别有用心”还是诚信?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杜少荣报道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坚持自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啥这起劳动纠纷与平时常见的劳动者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完全不同?近期,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仲裁了这么一起公司自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4万元月薪,不到一年被辞退

  李某于2017年8月17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8月16日,约定岗位为包装宣传总监,月工资4万元。后因企业业务调整及包装宣传工作外包,A公司决定于2018年5月14日取消包装宣传总监岗位。后未对李某工作进行协商安排的情况下,A公司于当月29日通知辞退李某,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月31日解除,并发送书面通知。

  李某于2018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万元;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4万元。

  A公司答辩自认系违法解除李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李某的仲裁请求,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

  仲裁委: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事实

  仲裁委认为,A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前的情形,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前半部分情形比较接近。

  虽然合同无法履行属实,但A公司既未就变更合同内容与李某进行协商,也未就解除事宜与李某进行协商,直接单方解除且未载明解除理由也未通知工会,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构成了违法解除的事实。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故,李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代通知金无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为何用人单位坚持自认违法解除?

  至此,读者可能有些不解: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合法解除,要求一倍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反倒坚持自认违法解除,同意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此中有什么奥妙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高于合法解除。但劳动合同解除情况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相符(即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明显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且工作年限不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成本可能低于合法解除。

  如本案,正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的,A公司应支付李某额外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据此,A公司要支付的代通知金为4万元。

  关于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本案所在区域,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65元,李某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可获得的经济补偿为16395元。A公司合法解除李某的情况下,应支付上述两项合计金额为56395元。而公司选择违法解除的情况下,所应支付的赔偿金为二倍的经济补偿,即32790元,但无需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两相比较,违法解除成本低于合法解除所应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协商解决补偿事宜,而不应为逐利和计较成本不惜降低企业诚信标准“别有用心”违法行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除外。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企业自认违法,是“别有用心”还是诚信? 2018-10-22 2 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