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网购维权问题五答
■韩全啟
一年一度的“双11”网购大潮刚刚结束,商家与消费者像往年一样,参与度极高。借此余温,我们来谈谈消费者网购后,如权益被侵害,该如何维权?同时,又有哪些法律条款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本文为消费者提供维权解读。
消费者网购与商家建立何种法律关系?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及时支付价款,商家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订单信息描述的货物。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网购如何应对商家“先涨后降”套路?“双11”期间,部分商家会打出低价标语。事实上部分商品可能存在“先涨后降”的问题,即商品打折的价格与原来的价格相差不多。笔者认为该行为属于不公平交易,价格违法。消费者遇到“先涨后降”的情况,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建议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可以货比三家,尽量选择评价较好、信用指数较高的商家进行交易。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应仔细阅读第三方网购平台和商家的促销规则,正确理解促销规则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出现不利解释,明确红包、积分及优惠券的使用范围,避免事后出现纠纷。
网购支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商家预售商品或其他情况,往往需要消费者支付部分定金。消费者应当对“定金”与“订金”有正确理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等需要支付定金时,应考虑实际购买需要与消费能力。
“双11”网购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随着网购的普及与发展,我国法律对网购商品“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且日益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消费观念,商家出售商品即使明示“概不退货”也是无效的,但是“七天无理由退货”也存在部分例外情况。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因此,消费者在网购时应注意“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商品排除范围,以免网购后与商家陷入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惩罚性赔偿”指什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宗旨。除上述“七天无理由退货”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针对商家销售商品行为,规定了“三倍赔偿”原则,即“惩罚性赔偿”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者系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