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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公司福利不能 “抵销”年休假

律师:年休假安排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你的年假休了吗?”一到年底,职场中频现此问语。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年假;如果因单位不安排造成应休未休,则须以三倍的日工资形式对员工进行补偿。对于用人单位不给年休假、未享受年休假不给补偿等情形,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军就近期发生的两起不同情形劳动纠纷,以案为你说法。

  如此“扣钱”不合法

  2017年11月,杭州德力汽修公司聘用卢某担任技师。今年5月11日,卢某因母亲病重向公司请了年休假,并于5月22日返回上班。可7月20日发工资时,他却发现被扣了1563元。问及原因,公司表示,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凡年休假超过10日以上的,每半年休一半,不允许一次性休完。卢某已累计有12年工龄,年休假为10天,此次将10天年假全部休完,公司以事假扣钱形式将超休的5天年休假给扣回来。

  卢某认为,自己入职后,公司未曾就此事专门向其明确。此外,这次请年休假事出有因,经过公司准许,其间也未对其明确过规定。后卢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公司如数退还了被克扣的工资。

  余伟军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休假的权利;年休假的安排要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用人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年休假规定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年休假规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该公司做法不合法。另外,公司在制订规定时,人性化管理更能体现人文关怀,让员工有归属感。

  如此“抵销”行不通

  邹女士2016年入职于杭州唯美服饰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今年10月31日,邹女士因事提出辞呈,公司批准了,但在结算工资时,邹女士要求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遭到拒绝。理由是:今年8月,公司曾组织邹女士等员工去云南旅游7天,故她无权再主张未休年假的工资。

  邹女士认为,安排旅游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并不是个人休假,且抵销年休假的说法未征求过她的意见,也未向其明确过,她不认可。邹女士表示,她在职期间未曾申请年休假,也未享受过年休假待遇,公司理应支付其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后经属地劳动部门处理,邹女士拿到了她在职期间未休年假的三倍日工资。

  余伟军表示,劳动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安排之时亦应尊重职工的个人意愿。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其如果主张以该期间折抵年休假天数,应当证明该决定是经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管理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一致意见。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安排旅游无法抵销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权益。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公司福利不能 “抵销”年休假 2018-11-26 2 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