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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民声

不发朋友圈岂能成为辞退借口

  微观点:用人单位能超越法律的有关规定,想单方面制定就单方面制定所谓的“规定”?一些单位管理“规定”的泛滥,究其原因,恐怕是源于法律的不彰。

  ■童其君

  据媒体报道,去年11月,小王通过网络招聘入职安徽的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担任人事专员。12月3日,入职半个多月后的小王被微信通知第二天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询问原因一直没有正面回复。12月4日,小王赶到公司却被告知“因工作期间未发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故辞退”。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试用期考核办法,小王入职后,与该公司达成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考核合格后转正,另约定她在职期间应当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同时,在平时开会中,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至少一到三条与公司有关的广告,转发情况计入部门业绩考核。与其说这是试用期间的考核,不如说是一种强者对弱者的欺凌。公司工作人员回应,辞退是因为小王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且不论“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至少一到三条与公司有关的广告,转发情况计入部门业绩考核”的对错,事实是小王就因为不发朋友圈被辞退,还没地方讲理去。

  近年来,一些用工单位打着“试用期间考核”的旗号,出台了花样百出的“规定”,或者干脆说是“私规”。这些“私规”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以单方面制定的管理“规定”,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化”——我是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行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

  用人单位超越法律的管理规定,为何想单方面制定就单方面制定所谓的“规定”?这些管理“规定”的泛滥源于法律不彰。具体表现有三:一是用人单位角色定位存在偏差;二是行政执法缺乏主动性;三是司法救济效率低、成本高。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考核中制定制度考核项目,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是,用人单位的这项自主权是有边界的,只能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难怪小王觉得非常不可理喻,她认为朋友圈属于自己很私人的东西,而入职时公司也并没有强制要求要在朋友圈发广告。进一步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有赖于法治的畅行和法律权威的树立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如今必须意识到,这一问题存在的危害性和迫切性了。在这方面,相关职能部门不该有“自己事自己管”的观念了。希望通过有关部门的严格执法,让用人单位违法的“私规”,最终从大众的眼前消失。

  安徽的这家文化传媒公司如此辞退小王实不可取,因为小王在其他工作上没有丝毫怠慢。笔者认为,试用期间考核当然也要有,管理当然也要严格,但试用期间考核和管理不但要依法依规,也要带有温度和智慧。否则,公司恐怕会落得个“大地白茫茫一片真干净”——人心思走,留下你个公司光杆司令。


浙江工人日报 民声 00002 不发朋友圈岂能成为辞退借口 2019-01-05 2 2019年01月05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