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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遭遇欠薪,该如何维权

律师教你正确留取有效证据

  ■韩全啟

  春节将近,农民工工资无疑又将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将受到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那么,农民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维护权益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执法权,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实际工作地所在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农民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另外,《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也加大了对重点欠薪领域的治理,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哪些证据该保留?

  为避免维权障碍,农民工在入职、在职、离职阶段应提高证据搜集留存意识。农民工入职时,应主动询问企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是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对于实行工资现金支付的企业,农民工可以通过谈话录音、微信短信记录等形式确认工资金额,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工资领款凭证复印件或对工资领款凭证拍照确认。农民工入职时还应保存好企业发放的工作证、考勤卡、饭卡、工作服等,以证明企业员工身份。

  农民工在职期间,企业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应及时催讨,并保留催讨证据。建议农民工向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后进行登记立案,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该调查笔录可以作为农民工进行工资催讨的有效证据,且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要求企业携带用工资料(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接受调查。最后,农民工离职时不要签订留有空白内容的离职交接表、离职协议等内容,且在签订离职材料时应留意是否存在“工资均已结清,双方无其他争议”等内容,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非理性维权”不可取

  农民工在讨要拖欠工资、维护自身权益时,应避免“过度维权”。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中就包括劳动者在追讨工资中,采取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等非法方式的。因此,农民工采取跳楼、围堵公共场所、政府部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等过激方式的,均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杜绝。

  此外,我国刑法领域已经实行“欠薪入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名。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达到法定条件,将构成刑事犯罪。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而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行为应当依法理性维权。

  (作者系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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