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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久未果 法律援助获权益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31日,王某某在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时,不慎左手被压伤。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某为工伤,经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王某某就工伤补偿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21日向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即指派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王慧勇律师具体承办。
办理过程: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随即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及相关事实,指导并协助王某某收集相应证据。在完善证据后,即向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在承办本案过程中,代理律师曾与对方公司负责人联系,希望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本案。而对方认为公司已为王某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也协助王某某认定了工伤,且已全部付清了医疗费用,不应再支付相应的补偿。代理律师指出: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为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工要求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这与单位是否为其投保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无关。
在开庭前,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电子有限公司再支付王某某工伤补偿39000元作结,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工伤待遇纠纷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后,是否可以免除其应承担的工伤补偿责任。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尽管公司在招用王某某后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意外伤害保险是自愿补充保险,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投保,而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的强制性保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中,尽管公司为王某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但仍需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与标准承担相应的工伤补偿。
史洪伟 王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