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万元购房款付了一年半 才发现房子已被查封
法院:谨慎交易,以免房财两空
■陈苏苏、林静
在房屋买卖中,不少人会选择购买拆迁安置房,由于安置房的产权证尚未办理或者政策规定等原因,往往存在房款付后但无法立即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况,由于这个时间差通常较长,甚至长达几年,极易存在导致房产无法顺利过户的法律风险。这不,安徽的陈女士购买拆迁安置房就遇上了这样的麻烦事,一年半前预付了68万元购房款,如今房子过不了户,到了法院才知道该房已被法院查封。日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陈女士是安徽人,在黄岩务工多年,一直盼望着在黄岩买套房子告别租房。2017年7月,经中介介绍,陈女士倾注手头积蓄向本地人林某购得拆迁安置房一套,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陈女士前期支付68万元房款,在房产证出来后由林某协助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然后陈女士再付清剩余房款。陈女士按约支付了前期房款,一心等着新房入住。
终于,拆迁安置房交房了,陈女士满心欢喜地去找林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可林某迟迟未予协助办理。去年年底,陈女士一气之下将林某一家告上法院,要求判决林某一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经查证,发现该套房屋已于2018年11月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陈女士诉请。
拿着这一纸裁定,陈女士傻眼了,明明自己按合同买的房子,房款也付了一年多,可现在房子却被法院查封了。
经办法官耐心地给陈女士解释作出该裁定结果的理由。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林某因身陷经济纠纷,涉讼房产被临海法院另案查封,故法院作出如上裁定。如果陈女士对该查封行为有异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来解决,而不等同于一般情况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诉。
法官提醒:
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大事,购买过程都应慎之又慎,在购买需要延迟过户的房屋时,买方要提高警惕,认真考察卖方的经济情况,有无涉及诉讼、房产有无抵押记录等情况。归根结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准,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各种问题而导致房子最终能否过户,买卖合同订立与过户登记之间的时间差越长,风险越大。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户,切忌盲目购房,以免房财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