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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拿来就用还“理直气壮”——

微信、微博成著作权侵权重灾区

  ■郭振华

  自媒体传播形态自诞生以来,就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侵权行为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疏忽大意,都会给权利人造成侵害。随着技术进步,还可能会出现更多的传播形态,但对作品的使用是权利人的权利,他人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和意思,剽窃、误解或者曲解都会造成侵权。

  微信、微博两大平台自媒体,已经日益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著作权侵权类案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单一因素不足以促成大量侵权案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互联网的行为和生态的规制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样态,从行为模式上分析法律后果,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丝丝脉络。

  由于用户需要借助平台来扩大影响力,平台需要借助用户来增加流量和吸引更多用户,所以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复杂的共生关系。很多人认为个人用户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用户在平台发布信息,多数情况下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平台对这些信息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也会引起侵权泛滥。目前法律对平台方责任缺乏有效的约束,因为平台没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可以根据避风港的原则免于承担赔偿。但平台还有一个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指的是当侵权行为特别明显时,以至于平台商不可能不注意到的情形下,平台应当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人需要通过发布信息来扩大影响力,但是对版权的漠视和对权利人的不尊重几乎达到野蛮的程度。为了宣传自身形象,将权利人的水印和署名抹去,重新发布,这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发生侵权后,侵权人不仅不检讨自身的侵权过错,反而指责权利人没有事先通知,或者责备权利人索赔高额赔偿,或者指责权利人没有声明禁止传播,甚至声称自己传播作品扩大了权利人的影响力,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从自媒体分发的渠道来看,平台只负责提供基本的技术服务。而大量的自媒体人通过平台发布各种信息,大量的虚假、夸大、博人眼球的言论充斥着自媒体空间。自媒体平台还允许用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应用,例如对插件、小程序等开源或者开放端口的释放,就像潘多拉盒子被打开一样,一个爬虫就可以以数以万计的数量对全网的信息进行抓取。

  自媒体人还容易将当下类似于“畅销”、“热门”的信息直接进行复制、粘贴。这种链式传播的速度是权利人希望看到的,但是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又会将隐患不断地扩大。有些自媒体对作者的信息没有标注或者标注错误。

  自媒体对那些比较热门的信息往往不加以取舍,造成了大量的侵权现象出现。

  一般来说,图文类作品的使用价格较低,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到作品,但是一旦发生侵权后,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要高于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赔偿:法定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三种。如果按照原告正常出售图片的价格来作为赔偿标准,那么可能不够原告支出的费用。在赔偿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法院会按照法定赔偿来酌定赔偿数额,但即便如此,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诉求仍然是很难满足的。原告可能期望更高的赔偿数额,而被告则希望能够按照最低数额赔偿,甚至于按照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来和解。但无论如何,侵权人对预期的侵权赔偿数额过低,导致对版权不够重视,会进一步增加侵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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