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法院:强化破产审查职责 服务民企健康发展
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以法律关系不明为由,驳回衢州市瑞腾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在破产审判中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去年12月25日,瑞腾公司以常山县华发矿业有限公司存在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清算。常山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通知了华发公司并告知相关的诉讼权利。华发公司于1月24日提出异议称,瑞腾公司既非真正的债权人,华发公司也不是真正的债务人,遂请求驳回瑞腾公司的破产申请。
常山法院经审查发现,李国平是华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3~4月,李国平以资金周转的名义向瑞腾公司的职工徐锋等人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3%。因李国平未及时还本付息,徐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瑞腾公司和华发公司签订的《萤石粉代理销售合同》是假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徐锋和李国平之间的借贷事实并确保按时收回本息。
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李国平的行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6月2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共计16笔,涉案金额高达1亿元,其中就包括李国平向徐锋所借的200万元。
常山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主体、特定的被申请人、法定的破产原因是启动破产程序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虽存在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但涉案的200万元究竟是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款还是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款,法律关系不明,有待刑事判决最终认定,而法律关系的不同直接影响到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认定。因此,瑞腾公司以华发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启动破产程序的条件尚不确定,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李强 徐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