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法定婚龄的愿景 只恐一厢情愿
微观点:从立法精神的层面看,降低法定婚龄倡导、鼓励的是什么?现在看来,答案似乎还不是那么清晰。
■阮向民
据媒体报道,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丁列明提交了《关于抓紧修改法定结婚年龄及不再鼓励晚婚晚育的建议》,建议修改《婚姻法》第六条,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个话题讨论热烈,一度冲到热搜榜第一的位置上,数据显示,超过六成网友表示反对。“这是要被提前催婚的节奏吗?”
为何提出降低法定婚龄,全国人大代表丁列明在建议中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十二五”以来我国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大幅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明显减少,老龄化程度加深,群众生育意愿发生重大转变。因此,现行最低婚龄及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已与人口发展形势、生育政策等不相适应。这份建议的愿景是通过结婚年龄限制线的调整,发挥其法律的杠杆作用,匹配人口发展形势。
对于这份建议的解读,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我们为什么要设立一条法定婚龄线?这一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高度的共识: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当事人,心理和身体上达到一定的成熟程度,才能够承担起婚姻的责任和后果。因此,设立法定婚龄的立法初衷,强调的是婚姻的道德观,彰显的是以人为本的精神,除此之外并没有附带承载别的目标。
当然,如果通过法定婚龄的调整,能够优化劳动年龄人口结构,缓解老龄化程度,自然是我们乐见的结果,只不过这一愿景与现实恐怕很难发生共振。统计显示,我国目前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远远高于法定婚龄。拿杭州来说,初婚平均年龄男性为27.99岁,女性为26.11岁。这一统计数据说明,踩着现行法定婚龄线结婚的只是极少数,那么有降低法定婚龄诉求的,必然是更为小众的一个群体。
晚婚已然成为一种潮流。这中间,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考量。从客观的层面看,结婚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房产等资产的积累需要时间;从主观的层面看,是出于人们对婚姻观的自我认识和修正。虽然时不时也冒出几条闪婚的新闻,但主流的认知却日益牢固,寻找合适的终生伴侣,是需要审慎的。
当然,降低法定婚龄,是一种赋权,调整的只是一条底线,在这条底线上选择结婚年龄,每个人可以自己做主。但是,既然降低法定婚龄,无法改变晚婚的现实,至于调整人口结构的愿景恐怕也是一厢情愿,那么是否有必要为小众群体的诉求开这个口子呢?从立法精神的层面看,降低法定婚龄倡导的是什么,鼓励的是什么?现在看来,答案似乎还不是那么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