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不犯愁 依法参保是关键
2017年11月15日,田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梯子坠落,造成T12椎体骨折、L1横突骨折,后经鉴定为工伤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单位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对于田某的工伤保险进行了断缴处理,田某在与雇佣老板协商无果后,于2018年9月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雇佣老板对其进行赔偿,并反复表达希望一次性赔付的愿望。
律师取证了解到,田某虽然自己描述受个人雇佣支付工资,但是其实际由单位缴纳了单项工伤保险,且签订有《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田某之所以要求一次性解决,无非担心公司经济效益不好,甚至破产倒闭没有支付能力,自己的工伤待遇没有保障。律师认为,本案的首要问题就是确认田某的全日制用工事实,及时搜集其全日制工作的证据,直接影响到要求单位补缴单项工伤还是补缴全项社会保险的问题,而是否补缴全项保险会直接影响田某今后工伤待遇的支付。
律师在申请仲裁后,通过前期向单位释法,单位在了解法律规定后,也认识到了自己规避风险的错误,自觉主动地向社保部门补缴了全部社会保险。之后双方经过几次协商后最终在劳动仲裁开庭前达成和解。同时,律师对用人单位开展工作,促成其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另外给予了田某10万元的补偿。
为此律师提示:1. 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以劳动者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 劳动者受单位临时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因工伤亡,这时候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不是实际用工的单位。3. 实践中很多用工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这一点在农民工用工和建设工程施工中最为常见,而这两块往往又是工伤的高发领域,这些违法分包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时,在该种情况下虽然招用人员与用工承包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承包单位仍应当参照工伤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但是承包单位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这主要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给予劳动者保护。
祝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