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用人单位必须 支付经济补偿吗?
■韩全啟
经济补偿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下享有的经济性权利,由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包括视为工作年限部分)给予的货币性补偿。经济补偿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职期间工作贡献作出的补偿,一方面弥补了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就业前的工资损失。本文对最常见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是否必然享有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进行解读。
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的必要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列举形式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即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笔者对以上法律规定作如下解读: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续订的劳动合同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降低工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形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此种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何理解“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上文提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何谓“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合同法》并未进行列举释明。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该条件应作广义解释,即包括期限、岗位、地点等。若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实际工资,但与前一份合同约定的工资相同,视为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系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