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审判机制 加大审判力度
浙江法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本报讯 记者洪菡婷报道 6月5日,第48个世界环境日。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和盘托出全省法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高质量作战图”。
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全省审结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3821件,判处罪犯6483人,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5392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3690件,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8件,审结1件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件。
近年来,浙江法院切实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5月29日,浙江高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严格公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依法追究环境污染者和资源破坏者的民事责任;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积极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以环境恢复补偿为价值取向的环境执行工作机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功能。
作为“两山”理论发源地,浙江各级法院一直在探索如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其中,至2016年5月,湖州两级法院均已获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全省率先实现环资审判机构全覆盖。绍兴中院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为抓手,于2016年3月成立全省首家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在全省率先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智库建设,积极探索落实修复性司法的制度机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等修复手段。
丽水中院则于2019年9月联合检察、公安、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出台《关于在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统一生态修复标准的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衔接流程、修复方式和标准。推动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单打独斗”模式向“相互支持”的多元共治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