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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12种

我省出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7月1日起,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等12种慢性病进入省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这是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确定的。

  《指导意见》要求,各设区市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

  省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常见慢性病。各设区市结合本地慢性病特点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可自行增补常见慢性病病种。

  《指导意见》要求将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扩大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药店。坚持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保障水平不降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合理设置门诊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基层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比例不低于60%(其中,肺结核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基层设置起付线的,原则上不高于300元,实行按年累计计算。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水平,由各设区市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城乡居民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慢性病可在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相关政策按参保地执行。指定药店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可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电子处方到当地指定药店刷卡购药。省内医保定点的零售连锁药店,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服务指定药店范围。放宽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根据病情需要,可将慢性病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指定药店销售的相关慢性病药品必须为省药械采购平台范围内医保药品。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由省医保局统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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