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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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景行、王寒梅
基本案情
刘师傅是杭州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2018年1月16日,刘师傅经人介绍,进入该公司工作,从事服务员岗位。进入该公司工作时,公司与刘师傅约定了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并约定了月工资为4000元。之后公司一直依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工资发放。但是直至2019年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从始至终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刘师傅于2019年2月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2018年2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并提交了银行凭证、工作服照片、考勤表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44000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裁决确认双方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刘师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
案件评析
关于本案中刘师傅双倍工资的主张,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 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首先,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满一年后即使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即不再是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刘师傅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其为该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之后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1. 若在一年内双方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则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不再支付双倍工资。因此,未订立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最多支付超过一个月到满一年为止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再次,由于公司通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支付过一份工资,劳动者只能主张未支付部分,即双倍工资的差额。本案中双方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的是刘师傅进入该公司工作的第二个月至工作满一年期间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刘师傅提交的银行凭证可以明确证明公司已经发放的工资,最终仲裁委支持了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提醒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以及考勤记录等都是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以及社保缴纳记录当然是较为直接且容易获取的证据。若是用人单位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且未缴纳社保的,那劳动者可以通过保留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拍照,以及对考勤记录进行拍照等方式保存相关证据。一些公司会在发放工资时要求员工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劳动者也可以在签字确认时,对签字过程以及工资表内容进行录音录像。
为促进和谐劳动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更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与保障。同时,劳动者亦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若因劳动者拒签而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并且用人单位还能够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不负任何补偿及赔偿责任。
(作者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