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变身承包人
社保未缴纳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唐学基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20日,崔师傅在一家速递公司任快递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1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两个方案:一是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二是到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建立区域业务承包合作关系,公司每月只向崔师傅按约定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崔师傅想自己单干,表明不再续签,解除劳动关系,于此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区域业务承包协议》。
可崔师傅承包一个月后,觉得太辛苦,挣钱也差不多就反悔了,于今年5月22日提出终止承包,续签劳动合同,遭公司拒绝。于是,崔师傅提出要补缴社会保险,且以“公司不给缴纳社保”为由离开公司,但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双方起争执,崔师傅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22日的社会保险,并以“公司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直未给缴纳社会保险,但其工作性质由原来的劳动关系变成承包合作关系后,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崔师傅要求公司给其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裁定:其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予以支持,但对于双方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后建立的承包合作关系期间的社保补缴及后再以“公司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本案中,崔师傅与速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崔师傅提出不再与公司续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转为与公司签订了区域业务承包。由此,2019年4月20日至5月22日,双方并非为劳动关系,而变更为承包关系。
对此,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就本案,崔师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速递公司未给崔师傅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理应为其补缴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社保,而并非至2019年5月22日止。
另外,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于本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是崔师傅提出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崔师傅承包区域业务后的工作性质为劳务承包,其劳务关系建立一月有余,再提出要续签劳动合同,被拒绝后以“公司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依据的事实不成立,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