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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职工讨薪的正确打开方式

  ■杨鹏斌

  近期,国内出现了不少职工讨薪的新闻。据《新京报》报道,内蒙古一农民工酒后讨薪,因干扰单位施工被带到派出所,随后撞墙身亡。而澎湃新闻报道了另一则个案,河南一女职工,偷取老板手机,为自己支付欠薪700元,被行政拘留14天、罚款1000元。

  这些新闻都是职工讨薪的“不良示范”,存在很多“误区”,今天,我们来谈谈讨薪的正确打开方式。

  1. 讨薪前的准备工作——收集证据

  俗话说,空口无凭。讨薪前,职工需要收集自己被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证据是后面的维权行动必需的材料,做好这些证据收集,有利于节省维权时间、提高维权效率):

  (1)劳动合同书;

  (2)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存折(汇款记录)、微信或支付宝工资发放记录;

  (3)考勤记录;

  (4)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等等。

  2. 明确维权的常规通道

  2.1协商:与用人单位协商

  与用人单位协商欠薪之事,协商的过程和结果最好有相关证明,如纸质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

  2.2请求协调:请求工会组织出面协调

  与公司协商不成,或者公司不履行协商方案的,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成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求助。

  2.3投诉: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争议纠纷投诉的受理机构,职工遇到恶意欠薪的情况时,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4提请仲裁: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5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保持冷静,明白行动边界

  要明确自己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讨薪是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行动,但不能因此跨入违法犯罪的范围。如果你不懂,就求助于专业人士:工会“娘家人”、律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4. 你不是一个人,你不是一个人,你不是一个人!

  工会“娘家人”、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法院以及律师,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四十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且在提出解除时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合理理由或劳动者曾经认可的除外。

  (作者系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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