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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杭州奥思特化工有限公司注销清算公告

  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已决议解散本公司,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杭州碧鼎科技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减至300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临海市尼摩贸易有限公司注销公告

  本股东会(出资人)已决议解散本公司,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02)台民二破字第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台州电力实业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1日指定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台州电力实业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向台州电力实业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广场中路2号海洋广场1幢15楼;邮政编码: 318000; 联系人:任增辉;电话:0576-88885161, 138065990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电力实业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电力实业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9月6日下午二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9日

  浙江省绍兴水利围垦综合开发场关于

  拟申请投资人变更登记的情况公示

  1994年11月,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绍县政发[1992] 10号》文件批复,绍兴县水利电力局作为组建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出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浙江省绍兴水利围垦综合开发场,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因设立时验资资金100万元来源为省围垦局下拨的开发补助经费,申请人误将验资报告及设立登记中的投资人申请登记为浙江省围垦局。设立后绍兴县水利电力局(因2013年撤县设区及2019年柯桥区机构改革,绍兴县水利电力局现已变更为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一直依法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

  现为规范企业登记信息,浙江省绍兴水利围垦综合开发场拟向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局申请变更投资人登记为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以上事实与申请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9年8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李尧;联系电话: 0575-85589700)提出。

  浙江省绍兴水利围垦综合开发场

  2019年7月29日

  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吴国荣的申请,于2019年7月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杭州中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畅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2019)浙0104强清6号。同时,于2019年7月16日指定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对中畅公司进行清算。

  中畅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39楼,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郦峰,1356712871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不按规定申报债权的,不能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行使权利。中畅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中畅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中畅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中畅公司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8)浙0603破20号之一

  2018年12月13日,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书》。管理人称,其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债务人早已停业,其资产已由人民法院执行并分配完毕,目前为止未发现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可供分配的资产,债务人的财务资料除总账、明细账、报表外,共有凭证736册( 2006年至2018年跨越13年),目前仍存放在绍兴春明天然纤维素膜有限公司四楼办公室内,由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财务主管徐伟平负责保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海涂九一丘(北五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申请人杭州懋光实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愿意预付审计费用。但会后,经管理人多次催促,该债权人最近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该审计费用。因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用,导致破产进程无法继续下去,请求本院宣告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经管理人对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未发现该公司名下可供分配的财产,故现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裁定宣告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刊登中缝广告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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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人日报 中缝 00005 公 告 2019-07-30 2 2019年07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