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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民声

“封阳台官司”留下的未竟之问

微观点:我们很有必要较真这份《管理约定》的来龙去脉,既然业主是小区的主人,那么不管谁来制订这份约定,都需要代表大多数业主的真实意愿,而不是代表业主之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主张。

  ■阮向民

  据媒体报道,最近,杭州的王先生拿到了杭州中院的判决书。一审二审,他终究输掉了这个官司。事情起因是,他装修房子,封了自家的阳台。物业一开始发函给他,要求拆阳台。王先生没理会。之后,物业就从顶楼吊绳子,把阳台强行拆除。王先生很气愤:“物业有什么权力,强行把阳台拆除?”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封阳台的损失6000元。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杭州中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行为方式不当,但拆除行为发生原因是履行对小区公共空间的管理和维护职责。

  王先生输掉了官司,但围绕这一事件的前前后后,留下了一些未竟之问值得说道说道。物业公司为什么强拆王先生封的阳台,依据是小区《管理约定》里面有一条“不得封阳台”,而王先生是签字确认的。那么这份《管理约定》该如何考量呢?

  首先这里有个时间节点的问题。通常情形下,签订《管理约定》通常是在交房的时候,而在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上,往往只笼统地标注一句“需遵守《管理约定》”,至于《管理约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因为当时《管理约定》尚未出炉,自然是不明确的。也就是说,业主真正看到这份《管理约定》并要求签字画押时,买房的钱早就付清了,交易也结束了;而这时候突然有人告诉你,房子是你的,阳台也是你的,但能不能封要我说了算。如果你不同意,对不起,反对无效,因为你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的时候表明了你遵守《管理约定》的意愿。

  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这份《管理约定》就是霸王条款,但至少这份事后形成的《管理约定》,并不一定是购房者真实意愿的表达。当然我们也不是质疑法院的判决,毕竟王先生签了字,那就得认。

  第二个问题是谁来制订小区《管理约定》。大家都知道,小区是自治组织,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不是小区行为规则的制订者。王先生所在的小区因为交付不久,至今还没有成立业委会,所以这份《管理约定》是由物业制订的,这也是通常的惯例。但是惯例并不意味着这种做法就没有问题,因为物业和业主所处的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不同,物业制订的约定往往并非就能代表业主的真实意愿。

  拿封阳台这件事来说,物业禁止业主封阳台的最大出发点是维护小区公共空间的完整性;但从业主的角度说,居住在高层住宅,阳台“素面朝天”,毫无遮拦,安全问题是不得不考虑的大事。在尚未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我觉得社区应该承担起集中业主意见的工作。对于业主反映的一些共性问题,社区可以牵头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以书面票决的形式,决定诸如阳台封还是不封,或者怎么封的问题。

  所以,我们很有必要较真这份《管理约定》的来龙去脉,既然业主是小区的主人,那么不管谁来制订这份约定,都需要代表大多数业主的真实意愿,而不是代表业主之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主张;也只有充分尊重大多数业主意愿制订的约定,业主才能心悦诚服,才会自觉执行。


浙江工人日报 民声 00002 “封阳台官司”留下的未竟之问 2019-08-17 2 2019年08月1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