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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维权小讲堂

  简答:应当认定。

  详解:首先要对“放长假”进行解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如下岗、待岗等,职工可能会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形成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比如郭师傅原本是驾校教练,但由于驾校效益不好,与驾校签订了一个长期休假协议。之后,郭师傅到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这就是典型的“放长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素材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维权小讲堂 2019-08-20 2 2019年08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