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在行动
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了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张革芳为其提供仲裁代理援助。张律师在审查了吕某手头的证据后一边通知吕某继续寻找相关证据材料,一边前往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企业登记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印证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和浙江某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确系关联企业,因此他决定将两个关联企业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在确定了被申请人后,张律师围绕仲裁请求对案情做了仔细分析,并向诸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医疗保险理赔损失等共计18万元左右。
两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表示,停发工资是公司财务操作失误而非单位的本意,希望协商解决。但认为吕某提出的请求过高,企业愿意补发病假工资和补缴部分社保。张律师从吕某利益出发多次和公司方沟通。而恰巧吕某老婆也曾在这个公司工作,因在工作过程中与人发生肢体冲突而被辞退,吕某夫妇希望公司能够赔付因打架受伤而产生的费用,张律师分析相关证据后认为吕某老婆要求认定工伤的主张缺乏依据,很难获赔偿。根据吕某夫妇的意见,张律师提出一并解决。
经过多次谈判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方案。公司支付给吕某夫妇医疗期工资待遇、社保损失、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8000元,并补缴养老金至2018年5月止;吕某夫妻放弃再向企业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公司当天付清了全部款项,吕某撤回劳动仲裁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首先是确定了两被申请人系关联企业,因吕某在同一地点工作,工种不变,其本人根本就不知道是和两个企业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的第五条,可以确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劳动者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吕某的工作年限计算到提起劳动仲裁时已近10年,这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明确了年限。
由于劳动者在治疗期间停发了工资,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向吕某支付工资,但工资标准并非仲裁申请中本人工资,按高的标准提出也仅是给调解留有余地。但病假工资的支付时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008年4月吕某进入浙江某管业公司工作,工种是操作工。2016年11月开始由浙江某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间吕某的工作地点和工种均未发生变化。2017年8月吕某因病住院。但单位于2018年2月停止为其缴纳社保,也未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为维权,吕某向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