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进口货物凭证 保存期限不能少于两年
本报讯 记者张浩呈报道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对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三无”船舶和非法运输、存储、销售成品油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表述。
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漫长,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也是当前我国打击走私的重点地区之一。近年来,浙江反走私工作成效显著,2018年在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中位列第1名,但也面临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走私违法或犯罪的关键是有证据证明该物品有入境环节。对于已经流入境内的进口货物,无证据证明构成走私的,实践中则视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丁祖年说,实践中对于大量已经入境的走私货物,要查实其入境环节非常困难,“《规定》紧扣实践中反映最突出的流通领域贩私问题,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作了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涉案物品和工具的处置程序,解决实践中无法可依的情形。”
此次《规定》给予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明确定义。根据《规定》,经营进口货物应当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装卸、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
《规定》还明确违规行为将被严厉处罚。根据《规定》,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明确上述行为同时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烟草专卖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以最高30万元罚款;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码头靠泊服务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