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不完整标准不一致 见义勇为表彰保障力度不足
统一立法坚定见义勇为底气
9月5日,第七届全国道德模范名单出炉,因救人而失去右腿的铁路职工徐前凯获此殊荣。
两年前,重庆市政府授予徐前凯“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向他颁发荣誉证书并颁发10万元市级见义勇为奖金。
同样是见义勇为,有的地方奖金为20万元,有的地方奖金仅有1万元。各地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有不小的差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研究发现,从全国范围内看,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不同、荣誉称号不同、奖励数额悬殊,这背后是我国见义勇为缺乏国家统一立法支持、体系不完整、实施不统一的尴尬局面。
“亟待出台统一的见义勇为国家立法。”支振锋对记者称。
认定标准迥然不同
奖励数额相差悬殊
徐前凯,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车务段荣昌站车站值班员,面对列车驶来时横穿铁道的老人,他毅然冲上铁轨,用一条腿换回一条命。
当年8月初,重庆市授予徐前凯“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向他颁发荣誉证书并颁发10万元市级见义勇为奖金。
“10万元”奖励金,正是《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给出的奖励标准。
但支振锋梳理发现,各地出台的见义勇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之间差异不小。
山东省表彰的“见义勇为模范”,未牺牲人员可获省级1万元奖励金。四川省表彰的“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未牺牲人员可获省级5万元奖励金。辽宁省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未牺牲人员可获省级不低于20万元奖励金……
支振锋还发现,甚至各地的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也不一致。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强调见义勇为人员须“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即“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则规定见义勇为人员须“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这些差异和不一致恰恰反映了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工作的制度现状。
支振锋认为,一方面,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了本行政区域内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的法规与规章,为本地见义勇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国家层面仍然没有出台专门的见义勇为法律,见义勇为工作处于没有法律可以依据的状态,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各项工作得以规范化、法治化和长效化开展的基本依据。
“统一的见义勇为国家立法亟待提上日程。”支振锋建议。
规章条款过于分散
顶层设计迫在眉睫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与部署下,我国逐步建立起支持见义勇为的工作框架,出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政策措施。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转发的《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争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胜利》提到,“对于坏人坏事、歪风邪气,人人有责干涉,人人有权制止,要实行有效的群众监督。要严肃法纪,奖惩分明,大力支持和表彰见义勇为、敢于斗争的先进人物”。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要求,对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有些地方建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的办法值得推广,对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依法采取的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坚决给予支持和保护。
到了2012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除此以外,还包括散见于交通、应急、教育、税务、卫生健康等法律、法规中的见义勇为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出台的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
在支振锋看来,这是当前我国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主要依据,但这些依据要么过于分散,要么规范位阶太低,无法对全国见义勇为工作提供顶层设计。
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张真理看来,由于见义勇为国家统一立法的缺位,当前“见义勇为”还不是严格的国家法律概念,而只是社会话语中的道德概念。
张真理对记者称,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见义勇为法律体系不完善、权益保障不充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支振锋等人研究认为,目前,司法保障力度不足以给见义勇为打气壮胆,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未能很好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困难,福利抚恤尚未覆盖所有致伤致残和牺牲人员或其家属的实际需求,“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在见义勇为体制机制方面,主管部门不统一、经费保障不均衡、监督激励不够强、见义勇为工作瓶颈多。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见义勇为工作的这些困局正在破解。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随后,公安部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力争经过5~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出台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专项立法显然是时代的需要、实践的吁求。”张真理认为。
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统一规范荣誉称号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道德模范表彰活动作出重要指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受表彰的全国道德模范中,包括各地评选的见义勇为人员代表。
支振锋认为,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针对见义勇为工作,我国应当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和政府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机制,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评选表彰体系,权益保护和优抚保障相结合的权益保障体系。
为此,支振锋建议,亟需健全新时代见义勇为法治保障体系。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属性,构筑见义勇为行为的法理基础,将“见义勇为”从道德倡导上升为国家法律概念;出台专门的见义勇为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统一规范见义勇为的管理、认定、表彰、保障、经费等基础性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就本地区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事务,尤其是重点难点问题,出台进一步的具体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办理涉见义勇为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张真理补充说。
支振锋还建议,改进新时代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优化荣誉体系。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要突出荣誉性、纯洁性和权威性。要统一各层次荣誉称号的评选标准和奖励待遇标准等。
专门的见义勇为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少不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权益保障。
在张真理看来,首先是要强化法律权益保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涉见义勇为案件中应当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健全政策性社会保障,有关部门要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困难和实际需要,明确应当提供的权益保障项目年度清单;最后是完善福利性抚恤优待,加强对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人员或其家属的抚恤优待,完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制度。
“还要建立完善全国‘一盘棋’的管理服务工作体制,组建配备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项经费的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形成协作顺畅、联合有力的工作机制。”支振锋说,“统一全国各级见义勇为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上层设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见义勇为基层工作的指导。”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