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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浙理工老师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

“人脸识别第一案” 背后的信息保护

  ■刘彦伶

  新兴的科学技术总是人们乐此不疲的讨论焦点。近日,“人脸识别第一案”的话题登上各大社交平台热搜榜,人脸识别技术再次引起热议。

  就在刚过去的10月末,浙江理工大学的郭老师一纸诉状,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原来,郭老师今年4月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办理了一张年卡,原本只用指纹就可以入内,但最近却被通知,年卡持有者必须录入人脸信息,之后凭借人脸识别才能入内。

  郭老师一怒之下,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强行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据报道,法院已经于11月1日立案受理。

  这已经不是“人脸识别”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了。就在前不久,手机软件“ZAO”刚刚因为涉嫌滥用用户肖像等个人信息,而遭到网友的口诛笔伐。

  我们的脸上

  有哪些法律要素?

  1. 个人形象

  人脸自然关乎每个人的个人形象,定位到脸部,也就是肖像。肖像有可见的载体,例如照片、雕塑、视频。而我国法律对肖像也有专门保护,最为直接的就是,《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均有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除此之外,民事法律中的名誉权,也在相当程度上保护着公民的肖像。肖像与公民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对他人肖像的公开侮辱,可能会被视为对公民名誉的破坏、尊严的践踏,而因此构成名誉权侵权。

  可见,人脸形成的肖像,代表个人的人格尊严,公民还有权控制自己肖像的使用,依靠肖像获得经济利益。例如请明星代言产品,品牌方相当一部分代言费其实是花在了明星肖像的许可使用上。

  2. 个人信息

  人脸识别与指纹识别一样,都是依靠分析人体某个部位的细节特征,达到验证和识别的效果。严格来看,此时得到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家庭住址、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而是一组能够定位或指向一个自然人的生物数据。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见于《网络安全法》第76条,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其中也包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这一定义实际将生物数据认为是个人信息。

  因此,人脸承载的并不仅仅是关乎个人形象的肖像,人脸上的生物数据还往往绑定着敏感的个人信息,甚至关乎个人信用与财产安全,是自然人珍贵的白金数据。

  郭老师能告赢吗?

  初步了解人脸上的法律要素之后,不妨再回过头来看看,杭州事件里郭老师的指控是否真的有法律依据。

  从新闻报道中公开的起诉状来看,郭老师认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赔偿自己购买年卡却无法使用的损失。

  我国曾于2013年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具体地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充分明示,并且需要取得消费者同意。

  就郭老师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来看,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并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而是擅自升级系统,强行要求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注册,只能以人脸识别的方式入内,这似乎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专门将生物识别信息也纳入“个人信息”定义之内的,只有上文提到的《网络安全法》。尽管我国2017年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该项定义予以沿用,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完全可以主张,一方面草案尚未生效实施,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是针对网络环境的法律规范,其所定义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不能辐射到非网络环境中。因此,本案的具体走向如何还有待观察。

  不过,如果在办理年卡时,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承诺有效期内只需要通过指纹识别就能完成入内,然而在郭老师的年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又擅自变更入内的方式,违背年卡办理时候的承诺,郭老师也可以考虑从合同的角度,起诉其构成违约。

  人脸识别的法律隐忧

  机器识别显然可以节省大量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在国内外被广泛应用。除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刷脸支付、刷脸进站之外,人脸识别已经渗入了各行各业。知名的日本男星木村拓哉,其所在的杰尼斯事务所就将人脸识别系统导入演唱会,只有购买者与持票者人脸一致才能入场,防止门票被高价转卖。

  但即便如此,人脸识别在我国依旧饱受质疑,这又是为何?

  1. 技术标准尚不明确

  人脸识别技术究竟已经发展到何种地步,是否每个使用人脸识别的机构,都能保证所运用的技术能够达到相当的精确度,是人们普遍担心的问题。

  曾有新闻报道,某地的小学生凭借几张打印出来的父母头像照片,成功骗过人脸识别系统,打开了快递柜。还有报道称,美国国会利用亚马逊人脸识别软件,将全体国会议员照片与2500名犯罪分子进行比对,结果显示28名议员被错误识别为犯罪分子。

  可见,对于科技成熟度的质疑并非毫无根据。

  2. 信息使用尚不规范

  个人信息被盗取、泄露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艺人明星的行程、航班号、电话号码甚至身份证号码被买卖交易也是常事。如果缺少对收集、使用人脸信息过程的监管,只会使得人人都处在被监视的透明之中。

  国内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并不一致,有的国家将其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美国伊利诺伊州2008年通过《生物信息隐私法案》,Facebook公司就曾因为推出的“标签建议”功能存在通过用户照片侵犯隐私的嫌疑,被当地公民以违反该法案为由提起诉讼。

  也有部分国家把个人信息单独作为一类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欧盟2018年5月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是后者,它被认为是史上最为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允许收集个人信息的条件、获取的程序、方式,给予数据主体拒绝权,甚至规定了对泄露数据行为的处罚,如果企业存在数据泄露行为,可能面临高达上千万欧元的罚款。

  在我国,实践中往往通过保护隐私权的方式,对身份证号码等部分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是“隐私”的概念和“个人信息”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保护范围显然比较有限。

  然而,从近几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和《刑法》,甚至还有2017年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来看,我国似乎有将个人信息作为单独的对象予以保护的立法倾向。

  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列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第一类目,如此一来,我国个人信息的使用或将得到更有效的规制。

  (作者系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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