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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

我省发布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地方性法规 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程雪报道 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作了全面规定,标志着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浙江是全国首个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从2003年开始到目前,全省90%以上的行政村都已陆续建成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条例》对农村生活污水与处理设施的范围、政府部门的建设与监管职责、运行维护单位的行为规范及其与设施使用人的职责边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村民应当在农房建设时,同步建成化粪池、隔油池等户内处理设施,并对这部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村民也有权举报任何破坏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个人或单位。

  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条例》规定了“七个禁止”,包括禁止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禁止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禁止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禁止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违反《条例》将受到相应处罚。比如,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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