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
3种情形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3种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形及2种需要办理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是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二是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下列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请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办理方式上,纳税人可自主选择自行办理、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办中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