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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绍兴尊爵进出口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告

  绍兴尊爵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20年01月07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屠波英

  电话:13735308309

  联系地址:绍兴柯桥财富大厦17楼1705室

  邮编:312030

  绍兴尊爵进出口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1月7日

  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议:本公司注册资本从20万元人民币减至16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湖州妙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浙0212破46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受理宁波高富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为宁波高富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高富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向宁波高富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288号南苑环球酒洁十五楼,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0,联系电话:13566597685,仇豪秉)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高富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高富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高富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3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浙0212破48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受理宁波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为宁波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向宁波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288号南苑环球酒洁十五楼,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0,联系电话:13566597685,仇豪秉)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3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0226破1号

  本院根据周丹静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宁海县豪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为宁海县豪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县豪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25日前,向宁海县豪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288号南苑环球酒店15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胡越;联系电话:1896786186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县豪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海县豪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宁海县豪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宁海县豪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海县豪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海县豪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法清算,宁海县豪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3月5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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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人日报 中缝 00005 公 告 2020-01-08 2 2020年01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