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细化疫情医疗废物处理工作
规范收集与暂存、转运、处置三个环节
本报讯 记者杜成敏 通讯员朱智翔报道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与暂存、转运、处置等三个环节规范了相应的环境管理要求。
《通知》明确,在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与暂存环节,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等混合存放,贮存区域应设置“高度感染性废物”识别标识。
在疫情医疗废物转运环节,应在适当增加收集频次的基础上,于48 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并且要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过程要遵守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运输路线要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要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在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环节,处置单位必须设置有明显标识的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法进行处置,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而且要对疫情医疗废物接收、处置和贮存情况单独建立记录台账,并按日分别报属地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要确定一家肺炎疫情医疗废物首选应急处置设施。如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为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还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