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野生动物“黑白”名单 革除滥食“野味”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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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生野生动物禁食可食分类简图。 |
■杨朝霞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系副主任
2月24日,为了全面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和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核心,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考虑到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具有容易携带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只有将所有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食的范围,才能有效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不适当接触。因此,《决定》将禁食范围扩大到了全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
至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鉴于当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手段还无法满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且监管部门在执法中难以分辨野生动物是野外来源的还是人工繁育的,故《决定》只留了一个狭小的口子,将可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人工繁育动物脱离野生动物的范畴,按照家畜家禽管理,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换言之,不能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都将不能食用(即使作为药用,也只能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不能直接作为药膳),相应的驯养繁殖活动也将成为非法的。
何谓“滥食”陋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可见,我们需要重点打击和革除的是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所谓“滥食”陋习,主要是指吃得太泛、吃得太多、吃得太险、吃得太乱、吃得太怪、吃得太虐等。
一是吃得太泛:“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土里钻的”,什么都吃。
二是吃得太多:一段时期内的吃量太大,超出了野生动物的可再生能力。
三是吃得太险:不管是否携带细菌和传染病病毒,不管是否经过检疫,都敢吃,甚至被称为“万毒之王”的蝙蝠都敢吃。
四是吃得太乱:不管来源是否合法,不管种类是否属于珍稀、濒危,不管是野外来源的还是人工繁育的,不作选择地通吃。正是滥食行为,穿山甲都快被吃濒危了。
五是吃得太怪:长得奇奇怪怪的,蚯蚓、虫子、蛆,也敢吃。甚至开吃播,炫耀性地吃。
六是吃得太虐:吃得残忍,如活吃猴脑。
要注意的是,人们所称的“野味”,不仅仅指以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为食材做出的美味,还包括来源于人工繁育的动物,如养殖的甲鱼、跳跳蛙等。
什么是野生动物?
一般说来,“野生动物”是一个相对于“家养动物”的概念。不过,在不同语境下,有着截然不同的涵义。
作为生活概念的“野生动物”,是指未经驯化、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动物。换言之,人工繁育的动物,一般不视为野生动物。因此,城市中的流浪狗、流浪猫等流浪动物,属于流浪的家养动物,不应属于野生动物的范畴。
作为科学概念的“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天然自由状态下、具有野性的动物,或者来源于野外自然、虽经短期驯养但仍保有野性、没有发生显著遗传变异的各类动物。换言之,人工繁育的动物,只要还具有明显的野性,没有发生显著的遗传变异,依然属于科学上的野生动物。
作为法律概念的“野生动物”,须以科学概念为基础,但还要考虑调整的必要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只有对人类总体有益且数量稀缺的野生动物,或者对公共卫生安全有威胁的野生动物,法律才调整。这些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的动物),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因此,不是所有科学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如苍蝇、蚊子等),都是法律上的野生动物。
禁食名录(黑名单):保护类动物+疫源类动物
法律保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全部禁止食用,这既是“保护名录”又是“禁食名录”。不过,更为关键的是,要出台法律保护范围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特别“禁食名录”,将有证据证明可能的“疫源动物”增列入禁食范围。
在没有疫情的平常时期,将有证据表明携带细菌、病毒等可能引发传染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动物,原始宿主和中间宿主)都列入特别“禁食名录”(采用“无毒推定”原则)。比方说蝙蝠、穿山甲、果子狸、獾、刺猬、野生土拨鼠、竹鼠、旱獭、蚯蚓、野生蛇等,纳入禁食范围,禁止食用。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自应急预警阶段开始),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需要,凡是没有证据证明不是疫源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动物),可都列入禁食范围(采用“有毒推定”原则)。列入“保护名录”和特别“禁食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的动物),一律禁止食用。
至于已经食用多年、没有出现安全问题、消费者已普遍接受并喜爱的甲鱼、养殖蛙(如跳跳蛙)、蝗虫、蚕蛹等野生动物(包括成体、幼体及其蛋、卵、蛹等)是否可以食用,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议国家和地方在《决定》所定禁食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具体的“禁食名录”。
可食名录(白名单)和其他动物(倡导不予食用)
同“禁食名录”一样,国家也可以明确“可食”的野生动物名录,将食用时间长、经科学证明未携带传染病病毒(卫生安全)、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的陆生野生动物(特别是人工繁育的动物)列入该名录。
《决定》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卫生安全的人工繁育动物脱离了野生动物的范畴,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作为家畜家禽管理,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可以食用)。
建议农业农村部门和林草部门要加强协作,尽快调整《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且卫生安全的繁育动物纳入该名录。
从逻辑上看,在“禁食名录”和“可食名录”之间还存在大量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这些陆生野生动物,既没有证据证明是绝对卫生安全的野生动物,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携带细菌、病毒有可能引发传染病的野生动物。对于这部分野生动物(如蝎子、蝗虫等),法律的态度应当是既不强行禁止食用,也不规定安全可食,而是倡导人们不予食用。
通过“禁食动物”“可食动物”和“其他动物”的三分法,有助于优化《决定》中以“禁食动物”“可食动物”之二分法为基础的野生动物禁食制度。具体而言,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问题大致可表达为:
(1)非疫情的平常时期:禁止食用(“黑名单”)+可以食用(“白名单”)+倡导不予食用(其他动物);
(2)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禁止食用(“黑名单”+其他动物)+可以食用(“白名单”)。
只有建立在尊重常识、常情、常理的基础上,从中国当前的实际出发,按照实事求是、综合平衡、宽严相济的原则,才能制定出作为“良法”的野生动物禁食制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全面调查,统筹兼顾,做好平衡的情况下,有序推进《决定》的实施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