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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众志成城防控疫情

疫情之下, 公共卫生法治的升级之路

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

  记者陈金波报道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让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经历着一次全方位的检验。在这次检验下,公共卫生法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公共卫生法治是一项长期性、针对性、持续性的系统工程,关于公共卫生法治体系目前的局限和未来的完善,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炫麟。

  理念、衔接、配套等存在局限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传染病防治法》为核心、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为上位法、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为下位法、以《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为衔接的三个层次的立体性防控法律体系,对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传播和流行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成绩应予肯定。

  但刘炫麟副教授也表示,这个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应当尽快修订和完善。

  “我们有了新理念和新要求,但还没来得及实施和落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了,但要在2020年6月1日实施,该法确立的“大卫生、大健康”观念,尤其是“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尚未融入到《传染病防治法》,亟需对《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完善。

  在法律制度的衔接层面,刘炫麟副教授介绍道,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衔接尚存在不对应的问题。

  在配套文件方面,刘炫麟副教授则指出了其中的问题。例如,配套实施的部门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自1991年制定以来从未修改,其原初功能是通过细化《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增加实践的可操作性,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大部分内容已被《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所修改甚至取代,法律适用性受到较大影响。

  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有待升级

  此外,随着境外疫情的发展和境外输入病例的增加,刘炫麟副教授也表示了一定的担忧。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而威胁人体健康,我国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制度,并于20世纪80年代先后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尽管中间有过修订,但是修订的幅度并不大,随着我国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入,传染病的跨境传播风险显著上升,这也迫使《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时修改以回应国家外部环境的变化。

  四个升级 五个“两手抓”

  针对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存在的问题,刘炫麟副教授认为,应当作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变革,比如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传染病防控提出了新的要求和理念,修订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与之匹配;完善法律制度的衔接,建立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科学体系;总结经验,科学落实,持续制定一系列配套文件;升级国境卫生检疫制度,守护国家安全。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刘炫麟副教授还提出坚持五大辩证思维,做好五个“两手抓”:

  一手抓城市社区,一手抓农村基层。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秉持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努力做到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一手抓救治,一手抓预防。做到防中有治,治中有防,以防促治,以治促防,防治结合,优势互补。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

  一手抓西医治疗,一手抓中医药,充分发挥中医“治未病”的理念和整体调治,通过调节人体平衡促进人体免疫力的提升,争取把病情控制在感染前。

  一手抓传统技术手段,一手抓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医学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咨询、就诊、检测、筛查等方面的独特优势。

  一手抓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一手抓考虑医务人员的安全。比如,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等,否则其将无法胜任这项艰巨的防控和救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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