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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众志成城防控疫情

细化5种犯罪类型 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

  ■刘炫麟

  为了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口岸传播扩散,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自1986年制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开始,我国已形成以《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为主、以《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规范为辅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律体系,在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绩。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显示,截至北京时间3月22日6时59分,全球累计确诊29.21万例,其中21.06万例来自中国境外,占比超72%,新冠肺炎跨境传播风险显著增加。因此,我国疫情防控的重点也逐渐由“内防输出”变成“外防输入”。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纳入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但在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体系中,难以直接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尤其在涉及违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无论是在法律适用上,还是在应急场景下的尺度掌握上,均缺少统一和细致的规范标准。

  《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刑法》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进行了5种类型化的明确列举,并通过设定兜底性条款的立法技术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有效弥补了其原有规定过于抽象的缺陷。可以说,《意见》将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如何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规定统一了思想和尺度,一方面可以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国境卫生检疫执法活动,保护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目前,各地要求入境人员须(集中)隔离观察14天。3月18日,浙江发布境外疫情防控新规定,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实施全程集中或受控转运,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这些举措的目的在于进一步防控境外输入疫情风险,守住国内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切实维护国民的生命健康。随着各国的科研攻关和联防联控,新冠肺炎疫情一定会得到彻底遏制。疫情过后,我们亟须全面修订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在内的公共卫生法律,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国内先进做法的基础上,从宏观理念到制度规则,均应适应现代风险社会的需要,全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为“健康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提供强大助力。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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