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 工资集体协商如何开展?
■王吉祥
为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机制作用,积极开展“2020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全面落实宁波市人力社保局与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精神,3月18日,宁波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联,举办疫情期间企业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答疑会。
答疑人
杨真照 宁波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王吉祥 宁波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二级调研员
李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
傅卫国 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经联部部长
1. 受疫情影响,企业出现困难,去年的集体协议有条款无法履行,企业能否与工会协商变更?
答:根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集体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企业方可以提出变更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集体合同,但要注意:一是在提出变更要求时,应当向对方提供条款无法履行的相关证据和理由;二是拟变更的条款,经集体协商会商定后,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三是由双方首席代表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依法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备案后,向全体职工公布实施。
2. 疫情期间开展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代表如何产生,是否一定要经过职代会?
答:根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法人代表选派。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可在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在疫情期间,虽然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有现实困难,但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在表决方式上灵活处理,可以通过网络投票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完成民主程序。职工方协商代表可通过微信、QQ等方式选出并公示,企业方协商代表因疫情无法提供书面授权的可以采取视频授权等形式灵活处理。
3. 企业集体协议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受疫情影响,是否以企业行政与工会联席讨论通过?
答:根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审议通过集体协议法定唯一的方式是职代会(职工大会),不能以企业行政与工会联席会等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来代替,但受疫情影响,可采取微信群、QQ群或视频会等线上方式,组织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提交职工代表讨论、表决,要注意的是应固化保留讨论、表决结果的相关证据。
4. 企业去年签订的集体协议即将到期,因受疫情影响,可否延长协商期限?
答:根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在当前疫情还没有完全控制和消除的情况下,如企业因疫情影响或复工复产任务紧,不能新订或续签集体合同,可以经双方协商代表的协商变更集体合同期限,就新约定的期限形成协议附件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5. 疫情期间,很多员工未返岗,劳动合同到期无法续签怎么办?
答:针对这个情况,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专门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和职工双方都有意向续签劳动合同的,但因为疫情影响员工还没有返岗,双方可以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如有必要,等员工返岗后,可补订纸质劳动合同。
6. 因疫情影响绩效不好,是否可以不发绩效工资?
答:绩效工资是一种将员工的薪酬与业绩直接挂钩,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发放工资的薪酬制度。因此,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绩效不好,不等于劳动者的绩效也不好,企业还应根据原绩效工资的发放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绩效工资。当然,受此次疫情冲击,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包括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7. 公司在年前已安排部分员工在2、3月休年休假,目前已于2月25日复工,但因为生意不好,部分员工未复工,是否允许已安排年休假的部分员工优先使用年休假?
答:根据人社部、浙江省人社厅的相关规定,对于因疫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公司与职工在年前已协商或已经作出年休假安排计划,根据规定,允许优先使用之前协商的或者已安排好的年休假,故贵公司可以安排这部分员工在2、3月休年休假,同时,企业应根据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8. 劳动者所请事假与国家宣布的延长春节假期或延迟复工期间相重叠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已提前请事假,春节延长假期不计入事假,劳动者的事假可以顺延或另行安排,但劳动者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未扣减员工工资的除外。事假与延迟复工期间重合的,应当遵从原有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