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海(杭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前鑫理道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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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 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3. 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宁波前鑫理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宁波前鑫理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尚海(杭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前鑫理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SH-KRFH-20200121的《债权转让合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宁波前鑫理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海(杭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前鑫理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前鑫理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者继承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上述债权的受让方宁波前鑫理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和(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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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