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更应给 劳动者倾斜性保护
■吴杭民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强调,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业公平是最起码的公平正义。尤其是在疫情之下的特殊时期,就业公平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更加凸显,这不仅事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事关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大局,也是在非常时期检验法律公平公正“底色”和对劳动者倾斜性保护是否到位的“试金石”。
但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却存在劳动者因为身份证“42”开头就被无理解雇的情况,有的企业在招工信息中直言“湖北人已满,请勿报名”,还有的不准湖北籍员工返岗复工,连疫情期间没去过湖北的湖北人,也“打入另册”;还有的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劳动者受到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凡此种种,是明显的就业歧视现象,侵犯了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早就作出了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不支持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旗帜鲜明地为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撑腰”,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劳动者倾斜性的保护力度。正如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张恒顺所言,最高立法机关表态、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意见指导司法实践,保证劳动者不因地域、籍贯被歧视,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3月份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和近期相关的文件都在反复强调,要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明确提出“三个不得”,就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疫情导致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同时明确了包括政策倾斜、项目倾斜、对接倾斜在内的一系列就业帮扶措施。可是,在不少地方,歧视来自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劳动者等有损就业公平的现象依旧是屡禁不止,损害了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这种现象,必须得到彻底改变和扭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时曾说,《意见》体现的“一个维护”就是权益维护。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意见指导司法实践之后,期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疫情之下就业歧视等行为的力度更大更强,从而切实维护好特殊时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