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硬招 根治欠薪
■娄宇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以保障特殊劳动者群体劳动报酬请求权的行政法规,在农民工权益保障领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部条例清晰界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各个环节中各类主体的权责关系,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机制,有利于规范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综合来看,《条例》有四大亮点:
第一、明确了农民工的范围。《条例》第2条将权利保障的主体明确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解决了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主体界定问题。在很多政府文件中,农民工这一概念都被限定了条件,例如限制为本县(市)境内的从事非农业生产且常住地在城区的农村户籍居民,或外县(市)进入本县(市)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且常住地在城区的劳动者,或要求从事非农业生产6个月及以上。由此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都不能取得农民工的身份,也就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条例》取消了所有的限制,扩大了劳动报酬权的主体范围。
第二、明确了清偿责任的主体。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践中多发的问题是工资清偿的对象难以确定,尤其是在劳务派遣和违反发包情形中,用人单位、派遣单位、不具备资格的承包方各执一词,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农民工维权无门。依据维权便捷的原则,正常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清偿,劳务派遣的情形下由派遣单位清偿,而无派遣资质或承包资质的情形下,由用人单位清偿而后追偿,由此不但确定了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也避免了实际责任人逃避责任的情形。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时不得疏于履行清偿责任,由此规避了实践中多发的单位出资人为了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注册新公司,或者让手下员工注册新公司的情形。
第三、明确了政府部门的惩戒权和制度构建责任。政府部门的惩戒措施是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的有力武器。《条例》明确了县级人社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并要求建立预警和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在这些举措下,清偿责任人由“不能欠”发展到“不愿欠”,可以有效地督促责任人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规范了建筑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建筑领域是农民工维权事件集中的领域,《条例》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行政法规中确定、且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措施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并要求人社、住建等行政机关监督督促完成,这些措施包括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实行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用工管理以及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等等。与国务院的上述意见相比,《条例》的规定具备了法律效力,相关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时需要承担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在《条例》构建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将得到根本遏制,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将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