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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速超标最高 罚款500元

我省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

  本报讯 记者邹伟锋报道 近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明确,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管部门将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被处以300~500元罚款。《条例》将在7月1日起施行。

  至2019年底,我省已登记或者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880.47万辆,未经登记或备案上路行驶的也不在少数,存在非标车数量庞大、违章行驶、无序停放、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骑电动自行车要不要戴头盔?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也应随车提供安全头盔,未按规定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生效。速度超过25千米/时,整车重量超过55千克,电机功率超过400瓦,且未获得国家3C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被定义为非标电动自行车。

  据统计,我省备案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多达2323.88万辆,其中全省有七个设区的市全市非标电动自行车占比在95%以上,最高的达到98.7%。此前,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仅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条例》将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延长一年,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满7年的,不得上路行驶;未满7年的,自2023年起不得上路。

  针对电动车使用最集中的快递和外卖行业,新通过的《条例》鼓励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此外,《条例》还规定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将被处以300~500元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处50~30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改装装置后退还车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时速超标最高 罚款500元 2020-05-18 2 2020年05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