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实告知” 有多重要
典型案例:
张女士于2018年5月投保某保险公司重疾险,2019年9月在医院被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经保险公司核实,张女士在投保前已被检查出HPV阳性、患子宫肌瘤病史等,但是,张女士在投保时,填写投保单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相应的告知事项均勾选为“否”。
保险公司以张女士投保时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做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并拒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核赔决定。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提醒: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建议消费者在投保时,按照投保单的健康告知事项的询问进行逐一如实回答,即使存在健康异常情况,保险公司将根据告知情况和公司核保政策,做出正常承保、增加保费、特约承保或不予承保的决定。
同时,建议消费者在投保单上签名前,仔细核对告知内容,或自行填写投保单,不要任由他人随意填写,造成不实告知。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