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市场 “失信者”必受严惩
名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时间:2020年6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主要内容: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联合惩戒对象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