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法治

“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

舟山一老伯骑电动滑板车上路被撞,司机被判无责

  本报讯 通讯员舟中报道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以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代步上路,但很多人并不知道,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代步工具是不能随便上路的。舟山的刘老伯就因此吃了个“哑巴亏”,他骑电动滑板车上路时,不慎被公交车撞伤,最终公交车被判无责,自吞苦果的刘老伯追悔莫及。

  刘老伯原是舟山定海西码头一家企业的门卫。2018年初,他买了辆电动滑板车,在厂区里体验滑板车“飞一般”的代步感觉。当年3月24日清晨5时多,他觉得自己已熟练掌握滑板车骑行技巧,便骑着滑板车出了厂区,来到厂区附近马路上。

  骑行过程中,刘老伯因前方视线被一辆违停货车遮挡,未能及时避让迎面驶来的一辆公交车,被公交车撞倒在地。

  经鉴定,刘老伯落下了八级伤残。他觉得公交车和违停货车都应对自己的伤残负责,于是将公交公司、违停货车司机郭某及他们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2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老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刘某无责。由于郭某只有交强险,没有商业险,今年2月,舟山市定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超过交强险部分由刘老伯承担该事故60%责任,郭某承担40%责任。同时,公交公司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在无责限额内予以适当赔付。

  一审判决后,货车司机郭某觉得自己是“躺着中枪”,提出上诉,要求刘老伯承担至少70%的责任,“电动滑板车的速度可达到20码以上,上路较危险,我的责任比例太高了。”

  近日,在舟山市中院的调解下,这场由电动滑板车引发的纠纷画上句号,刘老伯和郭某达成和解,由刘老伯承担事故70%的责任,郭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代步工具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因此它们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其使用范围仅仅是在封闭的专业场所和室内场地。其上路行驶,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易诱发交通事故,而且发生事故后得不到法律法规保护。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2 “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 2020-06-23 2 2020年06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