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强制性国标的 制定、实施和监督
名称:《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20年6月1日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内容: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
·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
记者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