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该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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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李等3人,在疫情结束后,回杭州某企业上班。但是,2020年3月15日,企业向他们发布了停工通知,要求他们待岗。小李等人询问企业,待岗期间是否能领取工资?企业不予理睬。
于是,小李等人向杭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按合同约定的工资)直至企业复工为止。后经过仲裁机构的庭前调解,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31日解除,用人单位向小李等3人,每人支付了3月的工资5319元,合计15957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果企业在2020年3月(即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后仍不复工继续停工的,企业是否需要发放工资,职工能领取多少工资数额?
根据相关政策,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费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每月2010元;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每月为1660元)。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为止。
因此,企业在停工待岗期间需要向小李等3人支付生活费,即按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2010元的80%,即支付1608元的规定执行,直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关系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