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法治

“直播带货”也有规矩啦!

  名称:《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实施时间:2020年7月1日

  发布单位:中国广告协会

  主要内容: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或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

  ·商家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使用性能、宣称采用标准、允诺等,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

  ·商家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应当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主播发布的商品、服务内容与商品、服务链接应当保持一致,且实时有效。

  ·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内容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入驻本平台的商家、主播交易行为规范,防止主播采取链接跳转等方式,诱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

  记者程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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