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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一男子缓刑期间 见义勇为奋勇救火,获准减刑

  (上接第1版)

  见义勇为 属重大立功表现

  7月13日上午,湖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关于王某减刑案件,庭审中,湖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宣读了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法庭提交了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表、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并提请德清县人大代表,武康街道春晖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翁某作为救火现场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履行职务,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支持提请机关的减刑建议。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合议,并当庭宣判。

  合议庭认为,罪犯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其在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


浙江工人日报 工报视野·广告 00004 全国首例! 2020-07-15 2 2020年07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