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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出台《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

  (上接第1版)

  朱国忠告诉记者:“我们是通过建立单险种工伤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1+1’相结合的模式,在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大幅降低新业态企业的用工风险,构建政府、商业保险、新业态企业三方协作共担机制。”

  这份《试行办法》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参保手续、工伤认定、待遇保障及补充商业保险等五项重点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试行办法》参照衢州市现有实习生、超龄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年龄条件设置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意味着超龄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也被纳入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的参保范围,实现了当地劳动年龄群体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

  《试行办法》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认定办法、待遇标准等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同时,对在接送多单时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分担都进行了明确。

  声音:工伤保险应该去劳动关系化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乔庆梅认为:“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应当重新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打破现行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保险参保与否的标准,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应该去劳动关系化。”

  “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均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以劳动关系作为前提,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超龄就业人员等群体无法纳入传统工伤保险参保,导致该类就业人群在受到职业伤害时无法有效得到社会保障。”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悦说。

  章悦认为,“衢州市将当地的新业态就业人员和超龄劳动者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实现发生职业伤害时可以同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解决了该类人群职业伤害中的社会保障问题。同时,该办法通过商业保险机制进行补偿化解,有效解决平台等用工单位参保的积极性问题。该地方性政策务实地解决了参保的问题,还解决了因参保带来的用人单位责任扩大的补偿机制,具有实际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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