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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广告

进一步保障“告官见官”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施时间:2020年7月1日

  通过: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

  主要内容: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记者程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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