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10起消费侵害行为典型案例
7起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关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期3个月的全省“亮剑2020”保护重点领域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近日收官,该行动重点针对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教育培训、母婴行业、汽车销售服务、互联网等五大领域存在的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乱象,从严执法,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
据了解,在综合执法行动中,省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协同打击,共同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全省共立案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利益案件1239起,罚没2019.48万元,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50.13万条,移送司法机关15件。
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的10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违法案例,其中7起都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关,其余3起分别是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价格欺诈。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丽水某建材公司等4家违法主体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系列案。经查,2017年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丽水某建材公司作为某卫浴品牌丽水市代理商,为发展其经营的卫浴品牌产品业务,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芳(公司法人代表)通过同行分享的方式长期非法获取丽水市莲都区、开发区新交付小区业主信息,包括小区业主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内容,收集的信息交由公司通过打电话或者利用“云通讯平台”软件群发营销信息的方式发展业务。截至案发,该案相关人已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共计31089条,群发营销信息51292条。涉案的丽水某建材公司、某物业经理樊某明、丽水市某装饰工程设计公司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丽水某建材公司丁某芳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7月16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丽水市某涂料商行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台州市黄岩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宣称购买该公司开发某楼盘的房子凭购房合同即可就读相应学区学校,而实际并不能入读对应的学区学校,涉嫌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楼盘相关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5月19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公司销售侵权汽车配件案。4月3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义乌某贸易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标有“MERCEDES BENZ”字样和“Audi”字样的汽车刹车盘、刹车片、空气滤清器若干。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是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从杭州汽配城的流动商贩处购进上述汽车配件,并将上述商品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准备销售给某中东客户。上述涉案零部件价值80160元,案发被查获时,尚未售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在案侵权物品并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实施价格欺诈案。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某网络平台上开设的某旗舰店上,开展了“叠加津贴低至5件5折”折扣活动。但在产品销售页面只展示了能够享受到的最低折扣优惠,未明确商品实际折扣。同时,该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开设的某品牌企业店上,开展了“6件2.7折折扣”活动及“4件2.7折折扣”活动,在产品页面只展示了能够享受到的最低2.7折的折扣优惠,但消费者在购买6件或4件商品时,并不能享受2.7折折扣。上述活动均在当事人网络店铺首页进行宣传并展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属于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此外,还有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获温州市某通讯运营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陆某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