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偿失!
切勿夸大 保险事故损失
近年来,保险产品已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保障自己的生活。然而,一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人为地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甚至谎报保险事故,其结果很有可能得不偿失。
案例:
张某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某日,保险公司收到张某的理赔申请,称不慎砸伤手指,去医院门诊进行了清创缝合包扎处理。
保险公司在对张某的门诊病历、发票等审核中发现,门诊病历记录手指外伤无骨折,产生了1500余元的治疗费用,受伤程度与花费金额明显不符,同时客户无法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针对以上疑点,保险公司通过医院联网,调阅了客户此次就诊病历,了解到该客户本次实际就诊原因为拔牙补牙,药费明细显示为其他疾病用药,最终作出不予赔付的决定。
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此款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如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论处。
目前行业内正在大力推动医院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互联,此举一方面提高了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效率,使消费者能够更快地获得理赔保险金,也提升了保险公司核查保险事故真实性的能力。保险消费者切莫抱有“薅羊毛”的侥幸心理,一定要遵守合同约定,切莫为了不当得利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伪造、变造相关资料。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