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本报讯 记者潘仙德报道 7月30日,本报在第1版以《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难在哪?》为题,报道了仙居超龄女工工作中猝死,在认定工伤中,一波三折,最后拿到了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当天早上,浙江省劳动法学研究微信群里各位学者、专家对本报报道纷纷点赞,有的说,这个案例应该好好研究、宣传,因为她是上班时发病视作工伤,确实是典型。有的说,这是我省第一例超龄人员视同工伤认定的类似判例。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来说:“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则,在超龄用工的情况下,部分超龄劳动者受到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的,将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用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应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衢州市是我省较早关注并实施对超龄职工续聘的市,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副处长朱国忠在谈到如何保障这类群体的职业伤害问题时说:“在维护用人单位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衢州市于2018年就出台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出台了《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接受用人单位聘用继续就业期间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工伤情形时,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工作室主任章悦说:“未领取退休养老金的劳动者,其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依然自食其力在用人单位工作,其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理应享有的工伤保险保护权利不应当被剥夺。”
一直为广大职工维权的台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主任黄军辉提醒广大职工:职工在就业时要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已经超龄了,无法参保,建议企业购买意外保险。如遇工伤,建议到当地工会寻求法律咨询、援助,工会会依据法律标准给予协调处理,如调解不成,给予职工法律援助,引导职工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