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青田无尘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1枚;财务章1枚,声明作废。
绍兴县鑫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遗失由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3月3日核发的注册号330621000145401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1枚,编号3306210039640,声明作废。
遗失玉环加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公章一枚,编码3310210133981,声明作废。
长兴煤山禾峰景观石经营部遗失公章1枚,编号3305220076848,声明作废。
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法人章(法人吴小波)1枚,声明作废。
丽水市麦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1枚,声明作废。
临海市超润购物有限公司遗失财务章1枚,声明作废。
绍兴上虞洪明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遗失公章1枚,编号33060410017330声明作废。
诸暨市店口情愫婚庆礼仪服务部遗失由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81MA289RL55Y的营业执照正本,声明作废。
杭州临安紫水树脂厂遗失公章1枚,编号3301850666274;财务专用章1枚,编号3301850667479,声明作废。
桐乡市梧桐沈掌柜餐厅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出资人)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人民币减至1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嘉兴纳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议:本公司注册资本从5.1255万元人民币减至5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杭州聚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注册资本从1400万元减至1200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浙江正梁科技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减至200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绍兴市上虞区飞天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遗失声明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章善根不慎遗失土地使用证一本,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东路107号,面积为57.00平方米,用途为商住用地,土地证号为三国用(2000)字第00100431号,现声明作废,并委托贵局予以公告。该不动产上不存在他项权利。如有不实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章): 章善根
2020年8月6日
遗失声明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章逸玲不慎遗失土地使用证一本,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东路107号,面积为57.00平方米,用途为商住用地,土地证号为三国用(2000)字第00100432号,现声明作废,并委托贵局予以公告。该不动产上不存在他项权利。如有不实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章):章逸玲
2020年8月6日
绍兴市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根据2020年8月5日股东决定,绍兴市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拟将注册资本100万元减至1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绍兴市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20年8月5日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0212破11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裁定受理宁波东钱湖旅游渡假区唯盼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为宁波东钱湖旅游渡假区唯盼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东钱湖旅游渡假区唯盼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向宁波东钱湖旅游渡假区唯盼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288号南苑环球酒洁十五楼,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0,联系电话:13566597685,仇豪秉)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东钱湖旅游渡假区唯盼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东钱湖旅游渡假区唯盼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东钱湖旅游渡假区唯盼服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时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移动微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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