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票据 实现电子化
名称:《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实施时间:2020年8月
发文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主要内容:
·2020年底前,全省公立医院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医疗收费与票据信息一致,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全覆盖。
·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和医疗收费机打票据式样,票据编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浙江省医疗收费票据式样(以下简称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和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并行使用。
·通过全省财政电子票据平台的数据交互,实现报销前对医疗收费票据自动查验真伪,报销后实时自动将入账报销相关信息反馈财政部门管理平台,防止虚假票据和重复报销。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与医疗收费系统保持一致。其中,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填列患者身份证号码(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患者身份证的除外),并隐去涉及患者隐私的部分字段。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案件,医疗机构应当在结算信息中标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抢救费用金额,并在备注栏填写本次垫付的机构名称、时间和金额。
·各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票据对账管理制度,每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自动核对医疗收费系统、开票系统和财政票据管理平台三方数据,核对准确一致后由省财政票据管理平台自动生成医疗收费票据汇总记账单,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记者程雪整理